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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藤球協會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原則

公告日期:115年1月30日

中華民國藤球協會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原則

115年1月28日115年度第1次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一、選舉類別:

(一)理事長。

(二)理事:運動選手理事、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三種。

(三)監事:無分類。

二、參選資格:

(一)所有登記參選理事長、理事、監事者,應經審定為本會之個人會員,或為團體會員之代表。

(二)登記參選理事長或理事者,其理事類別應於登記參選時擇一填列。填列運動選手理事者,應檢附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證明。

(三)登記參選團體會員理事,或具團體會員代表身分登記參選監事者,應檢附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之推薦書。

(四)本會得向登記參選理事長、個人會員理事,具個人會員身分參選監事者收取選舉保證金,其額度及退費基準由理事會通過並函報運動部備查後實施及公告。

(五)現任中央機關政務人員及中央民意代表不得登記參選。

三、參選登記:

參選者應於本會公告參選登記日(115年2月7日)起7日內(115年2月13日下午5時前)依前項規定檢齊相關資料(或繳交必要之保證金),於上班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5時)親自或委託他人(附委託書)至本會完成登記,逾期不受理(含補正期間)。

四、參選資格審查:

由選務委員會於登記參選截止日(115年2月13日)隔日起7日內(115年2月20日前)完成資格審查,並於審查結束後隔日起3日內(115年2月23日前),將候選人(即符合參選資格者)名冊(含政見)公告於本會官方網站,並函請運動部協助於運動部網站公告。

五、選舉人名冊審定:

 (一) 本會於召開會議進行選舉 30 日前,公告及通知未繳納常年會費之會員繳納會費之時間與繳納方式,繳納時間至少為 14 日。
 (二) 本會於召開會議進行選舉 15 日前,由本會召開理事會審定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之資格,造具名冊,報運動部備查;更換時亦同。

六、選舉方式:

(一)選舉應以會議方式進行。會議應有全體會員(會員代表)(指經本會理事會審定後具選舉權之會員;團體會員以其會員代表人數計算之,下同)過半數出席。

(二)由本會理事長擔任會議主席,並由本會選務委員會召集人擔任投開票工作主任管理員,主持投開票作業。

(三)以現場投票為原則,並應於公告候選人名冊日起15日內(115年3月9日前)辦理選舉。

(四)本會理事長、理事、監事選舉如依本會組織章程得採通訊投票方式者,由本會理事會訂定相關辦法,載明選舉之通知、選務人員、投票規則及認定、開票、選舉爭議、當選人之通知、公告等事項,並報運動部及內政部備查後實施。本會理事會於預定開票日45日前召開會議審定會員(會員代表)名冊,依名冊印製及寄送通訊選舉票。

(五)依下列方式選出理事長、理事、監事:
   1.理事長:
   (1)由全體會員(指具投票權者;團體會員以其會員代表人數計算之,下同)投票選出。
   (2)採無記名單記法辦理。

   2.理事及監事:
   (1)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投票選出。
   (2)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辦理。
        前項無記名限制連記,其限制連記數額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內。

   (3)依本會組織章程規定名額選出應選理事及監事名額。

七、計票方式:
(一)理事長:
   1.由得票數較多者當選。
   
2.理事長候選人僅有一人時,其得票數須達全體會員20%以上,始為當選,如其得票數未達全體會員20%,則理事長改由所有理事推選。
(二)理事:
   1.理事長為當然理事,並依所登記參選之理事類別認列。
   2.運動選手理事依得票數高低排序,其席次依國民體育法及本會組織章程規定名額規定之。
   3.扣除運動選手理事席次後,個人會員理事與團體會員理事依得票數高低排序,並依任一方均不逾全部席次二分之一之規定,確認雙方席次(註)。
   4.各類理事依本會組織章程規定選出候補理事者,其人數不得逾各類理事當選席次三分之一。
(三)監事:
   1.依得票數高低排序,並依本會組織章程規定確認席次。
   2.依本會組織章程規定選出候補監事者,其人數不得逾監事當選席次三分之一。

八、附則:
(一)每一團體會員推薦團體會員理事長、理事、監事參選人,以每一類別各一個參選人為原則。
(二)本會應成立立場中立之「選務委員會」,辦理理事長、理事、監事選舉,其委員不得由理事長、理事、監事候選人擔任,以符合利益迴避原則。
(三)理事長之選舉如有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同類別理事、監事選舉之最後一席次,如有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
(四)如無會員登記參選理事長,則理事長改由所有理事推選。
(五)有關保證金繳納及退還條件如下:
   1.參選理事長者:需繳交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其退還條件為當選理事長或得票數達全體會員5%以上。
   2.符合上開條件者,保證金於選舉結束後一週內退還,未符條件者,保證金不予退還,留做本會業務推展之用。
(六)採現場投票者,具選舉權之會員不能親自參加選舉,得以書面委託本會其他會員(會員代表)參加,並行使其權利,但一人僅能受一會員(會員代表)之委託。
(七)完成繳納或已結清積欠之常年會費之團體會員代表及個人會員,始具有選舉及登記為各類候選人之權利。

九、如有未盡事宜,依國民體育法、人民團體法、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及本會組織章程等相關法規辦理

註:本會組織章程第18條規定,本會置理事25人(含理事長1人),其中運動選手理事5人,依國民體育法有關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比例均不逾全部席次二分之一之規定,則其選舉結果可能組合如下表:

理事總數

運動選手理事

個人會員理事

團體會員理事

25

5

12

8

11

9

10

10

9

11

8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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