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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菸區,嚼食菸草也不行!

禁菸區就算嚼食菸草也不行,吸菸不僅危害健康,更為觀賽球迷及社會大眾帶來不良示範,也請勿於禁菸場所吸菸,以免受罰。

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

條文 內容
第 3 條

1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之天然植物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
           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二、類菸品:指以菸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製成,得使人模仿
           菸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
    三、吸菸:指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菸品之行為。
    四、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使用之所有包裝盒罐或其他容器。

2 攜帶已點燃或已啟動使用功能之菸品,視為前項第三款之吸菸。

第18條  第1項第8款 1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第19條  第1項第2款 1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菸害防制法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21

體育署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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